律师苏家宏表示,在民法上,捡到遗失物确实「可以」有向失主索取「最多」不超过遗失物价值10%酬金的权利,如果失主不愿意支付,那么捡到东西的人也可以依法进入到法律程序争取自己的权利。但如果对于报酬金额双方没有共识,就需要法院来裁判了。

不过他强调,拾得人必须要依法通知失主,或依法进行招领程序,失主来领的时候不能装作没有捡到,或向警察单位等报告或交存拾得物等等,才可以要求10%报酬。此外,失主如果是低收入户等,拾得人也不能跟他要报酬。

另外,苏家宏提到,警察拿到遗失物后依照「警察机关办理拾得遗失物作业规定」依法行政,应该将遗失物交还给失主,至于失主与拾得人间,就拾得遗失物要不要给报酬的争执,则是他们之间的法律问题,和警察交还手机给失主没有关系。

苏家宏也说,在法律上,拾得人依照法律有「留置权」,也就是拾得人依照法律程序通知失主,在失主还没有来领之前要妥善保管遗失物,失主来领的同时,拾得人可以向失主要求之前所耗费的招领、保管或10%报酬,如果失主不付,拾得人可以行使「留置权」。

也就是说,如果拾得人依法定程序处理,似乎可以在失主还没有支付10%报酬前,暂时不用还手机。但苏家宏提醒,要注意10%报酬是请求的「上限」,并不是固定数额,如果双方有争议,还是要由法官来做判断。因此,如果扣留手机被认定是「权利滥用」的情形下,拾得人恐怕会负上另外的法律责任,不得不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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