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决书指出,少女家长主张,少年明知少女未满14岁,在113年5月12日下午,一起到台中一间U2电影馆包厢内,少年在包厢内与少女发生性交,已侵害少女身体权、贞操权,并侵害少女父母之监护权,请求少年及其父亲连带赔偿给付少女、少女父母各50万元,并以年息5%计算利息。
少年父子则主张,少女与少男两人为男女朋友,性行为为合意性交,少年已接受惩罚在接受感化教育,对于原告请求金额认定过高,仅能负担10万元。
台中地院民事庭判决指出,少年及其父亲应连带赔偿少女20万元、少女父母各5万元,全案可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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