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案起于民国104年,大日开发有限公司与基隆市政府签订「基隆市东岸立体停车场营运移转案」,约定市府将东岸立体停车场、附属事业商场等资产委托大日营运;大日公司再与主富公司(NET)签订租赁契约。

之后NET委请建筑师事务所,办理拆除部分东岸立体停车场内部空间且增建建物,新增建物于106年12月20日竣工,于107年2月12日取得使用执照,增建后为地上4层、地下4层建物。

基隆市政府依104年OT契约,于109年间与大日公司完成第一次优先订约,市府109年OT契约营运期间将届之际,审查大日公司提送未来投资企划书申请优先定约案,结果为不通过,而续于112年12月公告「基隆市东岸立体停车场增改修建营运移转案」投资契约(ROT)。

113年1月16日公告ROT招商案甄审会议结果并同最优及次优申请人名单,于113年1月22日与最优申请人(微风公司)完成议约及签约应办事项;于113年1月26日公告东岸立体停车场坐落土地、建筑物、工作物、基地上设施及设备,自113年2月1日零时起由微风公司营运。

但因NET经大日公司存证信函,要求依105年租赁契约及基隆市政府相关规定,提供资产清册并配合点交程序,仍拒不配合办理,基隆市府即于113年2月1日零时到商场收回包含建物在内的营运资产,NET公司不服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1日行为,提起确认违法诉讼。

NET请求行政法院确认,基隆市政府于113年2月1日进入建筑物、破坏门锁、换锁等方式,强制接管行政执行命令违法,市府应给付2139万2094元。

不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,本件未经基隆市政府以书面作成强制接管营运处分,无从定性113年2月1日行为属强制接管处分,裁定驳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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