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选会表示,依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》第91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51条规定,县(市)议员罢免案投票结果,应由该会于投票完毕7日内公告罢免投票结果。又依同法第90条规定,有效罢免票数中,不同意票数多于同意票数,或同意票数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者,均为否决。
中选会指出,南投县议会第20届第4选举区议员陈玉铃罢免案投票人总数为5万7,207人,投票人数为1万8,171人,投票率为31.76%,有效票为1万8,027票,其中同意罢免票数为1万2,160票,占67.45%;不同意罢免票数5,867票,占32.55%,无效票为144票。有效票数中,同意罢免票数多于不同意罢免票数,惟同意票数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,投票结果为否决。
中选会说明,依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》第92条第2项规定,罢免案否决者,在该被罢免人之任期内,不得对其再为罢免案之提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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