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会今召开第1785次委员会议决议,针对美商Uber Technologies, Inc.透过子公司取得皇冠大车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00%股权之结合案,公平会表示经评估该结合案的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,决议不禁止其结合。
公平会表示,Uber取得皇冠大车队100%股权,因持有股份已达3分之1以上,并直接控制该公司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,达到结合申报门槛,且无公平交易法第12条除外适用的情况,因此依法提出结合申报。
公平会指出,参与结合事业均有各自的派遣服务系统,提供「计程车派遣服务」,具有水平竞争关系,属于水平结合。此外,Uber表示其也有提供「计程车派遣服务」系统给该车队司机使用,因此具有垂直供应关系。
公平会分析指出,不禁止其结合有四大理由,其一,因皇冠大车队本即Uber合作车队,两者于「计程车派遣服务」市场占有率,不因结合有显著改变;其二,相关市场现已有台湾大车队55688、Line GO、yoxi等竞争者,114年间也有新兴平台业者Bolt加入市场,目前我国计程车派遣服务业者达上百家,除可自行提供派遣系统外,也可与软体或平台业者合作提供服务。
公平会表示,其三,该案经公平会评估后,Uber于相关市场不致有单独提高报酬、与其他业者共同定价或影响市场参进程度等显著限制竞争疑虑,Uber于相关市场滥用市场力量及导致市场封锁的可能性不高;其四,本案有助于参与结合事业减少行政层级,提升营运效率,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,不禁止结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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