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起事故发生在2024年3月29日下午3时许,65岁的胡姓女子骑机车载运资源回收物,沿苗栗县头份市隆恩路往三湾方向行驶,行经隆恩路与中正一路82巷口时,突从外侧车道违规跨越双白实线至内侧车道打算左转,遭后方同向驾驶厢型车的林姓男子(59岁)撞上,胡女受伤倒地,送医抢救仍宣告不治。

林男否认过失,认为是胡女突然违规变换车道,他煞车不及才会撞上。不过,检察官发现,林男当时行车的时速约72公里,高于该路段的速限60公里,且他行经闪光黄灯警告号志之交岔路口,未依规定减速慢行,才会在发现胡女机车时来不及煞车,因此依过失致死罪将他起诉。

法官勘验行车纪录器画面,发现林男进行交岔路口前,胡女刚好从外侧车道往左跨越双白实线,汇入林男行驶的内侧车道,2车发生碰撞之时间,距胡女违规切入内侧车道之时间,其间隔仅不到1秒。

法官说,根据国外研究,驾驶人煞车反应时间为1.6秒,以时速60公里计算,车辆所需之煞车距离约为16.66至20.23公尺,1.6秒反应距离为26.67公尺。换言之,车辆若以时速60公里行驶,则必须于43.33至46.9公尺(反应距离+煞车距离)前发现状况,并开始煞车,方能避免事故之发生。

法官发现,胡女开始大幅度向左偏行时,林男车子与她的距离约为24.5公尺,已小于上述43.33至46.9公尺,因此,纵使林男以速限60公里行驶,并充分注意车前状况及时紧急煞车,仍难认有足够反应时间闪避胡女。

另外,包括公路总局新竹区监理所竹苗区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会鉴定,以及交通部公路局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会覆议结果,均认为胡女由外侧车道违规向左变换车道,未注意左侧直行的车辆并保持安全距离,为肇事原因,林男措手不及无肇事因素。

法官认为林男在本案事故中并无过失,检察官所举之积极证据,也无法说服合议庭形成有罪的心证,一审判决林男无罪。可上诉。

法官认为,厢型车就算没超速,面对突然向左变换车道的机车,也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。资料照片
法官认为,厢型车就算没超速,面对突然向左变换车道的机车,也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。资料照片
事发路口。资料照片
事发路口。资料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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