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花主张,她曾于2024年5月21日于某诊所接受隆乳手术,双方在术前亦有完成咨询。她表示,该次手术需求是希望能打造集中式丰胸外型,期待术后双峰具明显乳沟,事前曾提供诊所案例效果图,对方也曾保证称「照片会给院长看过,她会帮您做这样的胸型」。
岂料,小花在手术完毕并经充分恢复后,却发现她的乳房中心分离明显、完全没有乳沟,与当初提及的示意图或承诺均落差极大,因此愤而提告诊所王姓女院长,要求医师再为她重做隆乳手术,并同意支付5万元。
对此,王姓女院长则喊冤,小花的要求是在「未穿内衣或衣服」的情况下,达成乳沟自然集中的效果,然而就对方提出的案例示意图,即便是术后照,也没有自然形成乳沟的效果;另根据国际医学文献,也无裸胸却有乳沟的可能,请求法院驳回告诉。
案经台北地院审理,法官查阅小花和诊所的LINE对话纪录。针对「照片会给院长看过,她会帮您做这样的胸型」争议讯息,法官认为,这段话最多只能认定诊所同意为小花施作类似胸型,而无从认定诊所同意一再施作隆乳手术直至满意为止,因此小花无从请求诊所「重新」进行手术。
此外,小花虽曾提出一段去(2025)年6月间与诊所的对话纪录,想用以证明王姓女院长同意为她手术,但内容提到的金额却非小花此次所称的5万元,难以认定双方就本案请求是否达成合意,一审判小花败诉,仍可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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